一、问:失业金领取人员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是什么?怎么发放?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金人员上年度在领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相应的天数(顺产的15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由领取失业金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保经办机构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问:三月份开始在张家港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之前都是苏州市以外的地方正常参加职工医保的,三月份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张家港报销吗?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导致参保关系变动,在3个月内完成医保关系转入手续的,并按时足额缴(补)医疗保险费的视作连续参保,参保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结付。
三、问: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怎么申请?
答: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可对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种予以诊断和认定,在《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申请表》上填写诊断依据,经医院医保部门审核签章,并由医院通过信息系统传输诊断信息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通过后参保人员即可享受相应的门慢特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