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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原产地规则案例分析(中韩)

来源:张家港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4-04-26 09:00:00访问量:字体

山东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从日本进口气球(HS.950590),经染色、包装后出口至韩国。企业咨询能否办理中韩优惠证。

一、案例分析

从该案中不难看出,企业进口的是气球(HS.950590),出口的依然是气球(HS.950590),只不过经染色后成了彩色气球,加工增值很低,产品的税则编码没有改变,产品没有实质性改变。针对这种经简单加工的产品能否获得原产资格,我们看一下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又是如何规定的。

(一)微小加工或微小处理

企业制造生产的产品要经过很多加工工序,才能将几种或多种原材料或零部件制造加工或装配成另一种最终的产品,这些能使最终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制造加工工序是获得原产资格的依据,因此,主要的生产制造工序是否在缔约方境内完成对以加工工序来判定原产资格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对于那些经过加工,但却对最终产品的属性、特质没有任何改变或对最终产品作用轻微,与最终产品获得原产资格不相关的这种不充分的制造加工我们称其为微小加工(或微小处理)。

微小加工或处理对原产资格的获得有什么影响?请看中韩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3.7条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对货物的本质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相互结合完成的,不管货物是否满足附件3-A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均不得赋予原产资格。

该条款用列举式列明了十九条属于微小加工或处理的形式(不在此一一列明)。这十九种加工形式,均不能构成对产品本质特征的改变。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清单中列明的工序,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相互结合进行,均不能赋予产品原产地资格。与本案相关的条款有第三条“更换包装、分拆和组合包装”和第六条“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工序”。

(二)微小加工或微小处理不得赋予原产资格

“不管货物是否满足附件3-A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均不得赋予原产资格。”也就是说,即使产品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也不能获得原产资格。这一条排除了利用微小加工来获取原产资格的可能。

本案中的气球(HS.950590)在经过简单的加工——染色和包装后并没有改变气球的本质特征,产品依然是气球,因此,该产品是不能获得原产资格的。

(三)能否申领一般原产地证

该产品不符合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能否办理一般原产地证?由于该公司的产品是从日本进口的,在中国进行了染色和包装,因此不能视中国为该货物的完全原产地,而是要以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货物的原产地。我们看一下《条例》第六条对实质性改变的定义: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

我们再看海关总署对此颁布的第122号令《中国竞彩网_明升体育-【唯一app官网】: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我们首先要看该产品是否落入122号令中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如果落入该清单,则按照该产品在清单中所适用的实质性改变标准进行判定;如果未落入清单,则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来判定。经查该产品落入清单,所适用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是“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很显然,该产品既没有经过全部生产工序,也没有满足从价百分比。

二、案件结论

该出口产品既不符合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也不符合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因此,既不能申领中国-韩国自贸区优惠产地证,也不能办理非优惠原产地证,建议企业申办加工装配证明书。

三、案件提示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规则并不是说经过了规则列明的十九个工序的产品一概不具有原产资格,相对于充分的加工或制造工序而言,规则列明的微小加工或处理完全无法使货物获得实质性改变。如果产品既发生了能够赋予其原产资格的实质性改变,又经过了上述工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该产品仍然具有原产资格。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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